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