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治理农村人居环境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