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美化。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