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和景观风貌,明确建筑体量、高度、造型、色彩等控制性内容,建设具有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的乡村景观。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