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清理、回收包装废弃物以及过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不得随意丢弃。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建设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设施,就地有效处理农村养殖粪污和农业生产废弃物,促进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