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