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天然草原区、水源涵养林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为重点预防区;南部黄土丘陵区、中北部干旱风沙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应当划为重点治理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