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年度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自治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