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的具体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