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对地下水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根据地下水分布及开采状况,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依法备案。除法定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