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以及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

用水定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对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