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和不超载地区实行差别化管控。

对水资源超载地区,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

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资源超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