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门票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纳入相关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