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