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