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