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预算审查监督中,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和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重点审查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管理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