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的;(四)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