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供政府债务报表等材料,每半年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本地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筛选、审核、储备及评审等情况。政府债券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人大监督要求,及时提供政府债券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