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报告中编报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

(一)在预算草案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情况,本年度本级举借政府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等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券发行、使用和管理、偿还以及风险管控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在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中,应当包括政府债务限额使用及预算调整情况,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券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等情况;

(四)在决算草案及报告中,应当包括政府债务规模、期限、结构、使用、偿还、风险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