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