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

(二)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

(三)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统筹政策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