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对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