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应当依法在专门设置的取证保护场所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内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