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网信、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文化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和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