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