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