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婚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的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