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烧伤、烫伤、中毒、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出行、户外活动给予安全指导和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溺水、走失、动物伤害及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