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