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