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及时恢复。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