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