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安全设施建设审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程的行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