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