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