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