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支持社会组织、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