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