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通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