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由于干旱等不利自然因素,正常排污危及余姚江饮用水水源和渔业水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排污单位采取减少或者暂停排污等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