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排污单位向余姚江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水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部门调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排污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跨区(县、市)污染事故的,由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