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清理辖区内余姚江水面漂浮物和水下沉积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