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定点对余姚江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