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防治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余姚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余姚江沿岸处置或者收集、存贮、利用列入国家名录的危险废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