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防治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将未经处理的城镇污水直接排入余姚江。市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城镇土地成片开发、农村道路和连片住宅建设,应当同步建设排污管网;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