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互联互通、智慧安全、绿色低碳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交通、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算中心协同共享,降低算力使用成本。
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杆塔多用。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枢纽场站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