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国土空间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职能方面创新应用数字技术,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湘易办”超级服务端发展,持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推动政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广泛应用、互信互认;规范电子文件系统建设,确保电子文件长期安全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数字化协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