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对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特定群体和优抚对象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