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按照规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有效衔接和高效协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调解和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动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公证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