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了满足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提供,具有公共性的法律服务活动、服务产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保障、无偿提供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的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国家对公共法律服务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